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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8-27 15:56:59 来源: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院 作者:管理员 3101

北京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北京交大科协)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简称:AST of BJTU),是北京交通大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北京交大科协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综合能力、服务科技创新的工作方向,促进学校科研与教学的互动融合,团结和组织广大师生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促进科技人才的全面成长,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服务,为学校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北京交大科协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北京交大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表彰、奖励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宣传科技工作者先进事迹,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

(二)组织开展跨学院、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三)普及科学知识,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四)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优化学术环境,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五)加强与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开展民间国际、国内学术文化交流。

(六)做好挂靠我校的各类学术团体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生科技团体的指导工作,推动和组织学生课外科技活动。

(八)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高校、科技社团、企业的联合,丰富合作内容和形式,推动产学研合作。

(九)反映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符合北京交大科协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五条  北京交大科协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北京交大科协的领导机构。北京交大科协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北京交大科协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北京交大科协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北京交大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订和修改北京交大科协章程;

(三)选举产生委员会;

(四)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协会工作,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九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委;

(三)制定北京交大科协工作计划,审议北京交大科协工作总结;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北京交大科协设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员、常委若干名。

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委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

第十一条 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协会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的意见,进行主席、副主席等人员的变更或增补,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召集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北京交大科协委员会设秘书处,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在学校科技处,下设学术交流与科普部、科技合作部、项目咨询部等,对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在秘书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相关科技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北京交大科协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为北京交大科协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挂靠在北京交通大学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普团体、学生科技团体、离退休科技团体等可通过申请成为北京交大科协的团体会员。各团体独立组织开展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由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普团体、学生科技团体、离退休科技团体等提出申请,经北京交大科协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科协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等。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北京交大科协的章程;

(二)执行北京交大科协的决议;

(三)完成北京交大科协委托的工作等。

第十九条  会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经委员会确认,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其他。

第二十一条  北京交大科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北京交大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