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铁路科技创新,鼓励和调动铁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宣传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做好铁路推荐国家级奖项工作,国家铁路局遴选、培育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建立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在铁路行业科技创新方面具有标志性和代表性,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标志着铁路科技的先进水平,代表着铁路科技的发展方向。
第三条 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纳入科技成果库,主要包括四类:
(一)铁路科技项目;
(二)铁路专利;
(三)铁路技术标准;
(四)铁路科技论文。
第四条 科技成果库是国家铁路局推荐国家级奖项的储备库,国家铁路局从科技成果库中遴选项目推荐相应的国家级奖。
(一)入库的科技项目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入库的专利可推荐中国专利奖;
(三)入库的技术标准可推荐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四)入库的论文可推荐全国优秀出版科技论文奖。
凡进入科技成果库的项目(含历年项目)均在推荐之列,但在2年之内不重复推荐。
第五条 科技成果库中项目所涉及的单位及个人将在推荐各类创新团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等奖项时作为重点推荐对象。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通过审定的科技成果颁发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入库证书。证书分为铁路科技项目、铁路专利、铁路技术标准、铁路科技论文四个类型。
第七条 科技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其中铁路科技项目、铁路专利和铁路技术标准每年审定不超过50项;铁路科技论文每年审定不超过200项。
第八条 评选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承担科技成果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推荐、评审、公示、公布等工作;
(二)组建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三)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报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规划与标准研究院协助科法司组织管理具体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工作;
(二)日常管理与维护科技成果库;
(三)协助科法司承担评审组织管理具体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按科技项目、专利、标准、论文分为四个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各类别铁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二)向局技术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三)对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组设组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组长1~2名。
第十二条 评审项目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经局技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局审定。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十三条 铁路科技项目推荐条件:
(一)已经完成研制、开发,并实际应用达1年(含1年,下同)以上,对铁路建设和发展起到重大作用;
(二)已经通过国家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推荐单位或立项单位组织的项目结题验收;
(三)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保障铁路安全、促进铁路科技进步等方面具有明显作用;
(五)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
第十四条 铁路专利推荐条件: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1.具有一定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在推动此项技术具有重大意义,相比其他同类技术具有较强的优势,并有较强的通用性;
3.所关联产品在铁路领域运用广泛,经济效益显著,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4.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大;
5.须是在国内发布的专利。
(二)外观专利。
1.具有一定创新性,工业用途广泛;
2.设计独特,功能性强;
3.所关联产品在铁路领域运用广泛,经济效益显著,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4.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广阔;
5.须是在国内发布的专利。
第十五条 铁路技术标准推荐条件:
(一)实施1年以上的铁路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铁路企业标准,以及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发布1年以上的铁路有关国际标准;
(二)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铁路技术进步,保障安全,提升质量有明显作用;
(三)主要编制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第十六条 铁路科技论文推荐条件:
(一)导向正确,具有较高的思想价值、学术价值、实用推广价值;
(二)论文以铁路工程建设、装备技术、运输组织、信息技术、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等为研究对象,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
(三)论文论点明确,论据可靠,论证充分,图标清晰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四)论文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书、报、刊出版物发表,或者在国际国内大型技术论坛、具有一定规模的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表,或通过研究生(博士、硕士)论文答辩的优秀论文,发表(通过答辩)时间2年以内的学术文章。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实行推荐单位推荐制,推荐单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组织等组织机构。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推荐条件的项目均可推荐。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按照规定填报相应类别的推荐书,并按要求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
(一)推荐材料须通过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推荐单位资质、推荐书完整性及签字盖章情况、附件材料齐备情况等内容;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限时补正,逾期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视为无效推荐。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
(一)专家评审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包括主审人介绍、讨论、表决等程序;
(二)专家评审须对每项推荐项目撰写评语,评语由专家组组长签名。无专家意见的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
(三)专家组推荐成果数量不超过各类科技成果规定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一)由技术委员会成员,并邀请部分知名专家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会议包括介绍、答辩、评议、表决等程序;
(二)审议通过的成果须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果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所公示的项目提出异议;科法司负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按照报送各类奖项或宣传的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成果库中项目进行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推荐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入库资格,收回证书,处理结果将在国家铁路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